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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盗窃罪承担1000元罚金一案,(2008)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的财产所在地在江西省安福县X镇,故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7日委托我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彭某某从小随父母亲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生活,本辖区查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0年9月1日向委托法院去函,建议委托法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0年9月20日,委托法院向本院回复,同意本院的处理意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彭某某承担1000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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