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东市通达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X镇。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X镇。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辽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拖板车(车号:辽x)、日立330挖掘机各一台,并于2007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丹东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日立330挖掘机进行了评估,并收取评估费5000元,2008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丹东市拍卖业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进行了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市顺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院x元。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通达土石方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诉某、评估费共计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完结。
二、执行费x元由被执行人丹东市通达土石方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尚洪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