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其妻孙×发生争吵,二人从家中争吵至本村村口时,路X村民胡××,胡××听到后以为李某某骂自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拽住胡××的头发,用手扇打了胡××的脸部,后双方被同村村民劝开。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的损伤应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系轻伤。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胡××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胡××经济损失9000元,胡金铃不再追究李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孙×、靳××、胡××、王××、宋××、李××、李××、宋××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不能理智对待,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