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男,29岁,现在XX监狱服刑。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刘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和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现从事电子线加工劳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有减刑奖励分88分,2009年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胡明华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