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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曹某,男,39岁,现在XX监狱服刑。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2006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曹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和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现从事电脑线加工劳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有减刑奖励分147分,2009年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曹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胡明华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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