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女,32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在内黄县一中分校实验楼东头楼梯处,盗窃被害人高某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圣宝妮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3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XXX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被告人邱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