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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樊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女。

申请再审人樊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某申请再审称:1.调解协议严重违反自愿原则;2.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调解协议没有吕某签名,且在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达成的协议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法。首先,调解协议上有樊某的亲笔签名,故认可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接受调解协议的约束是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樊某称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虽然吕某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已经送达并由双方本人签收,在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再次,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邓州市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并非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最后,樊某因子女抚养费问题与吕某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樊某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樊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书旺

审判员郭晓普

代理审判员张朝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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