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崔某,济源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崔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某芳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李某盼于X年X月X日生。2007年8月其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长女李某芳由其抚养,次女李某盼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该离婚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拒绝抚养次女,无奈,原告及长女、次女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三年前,被告未经其同意,将长女从学校带走抚养,撇下次女跟原告生活。被告至今已抚养长女约三年,次女满6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综上,鉴于两个子女与原被告目前的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长女李某芳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李某盼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长女李某芳现随其生活的情况属实,若原告无力抚养次女,其也愿意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1年9月27日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次女李某盼一直由原告抚养;

2、2011年9月26日济源市X镇第七小学的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10月至今长女李某芳由被告带走抚养;

3、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长女李某芳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李某盼于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8月9日,原被告经济源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中载明:“婚生长女李某芳由原告崔某抚养,婚生次女李某盼由被告李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但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女儿均随原告崔某一起生活。2008年10月份,长女李某芳到被告李某处生活至今,次女李某盼一直随原告崔某生活至今。另查明,长女李某芳现在济源市X镇中心小学上四年级,次女李某盼现在济源市X镇上幼儿园。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长女李某芳应随原告生活,次女李某盼随应被告生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后,长女李某芳现已到被告处生活,次女李某盼却一直随原告崔某生活至今,两个孩子的实际抚养关系与本院生效调解书不一致,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现两个孩子均在上学,如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两个孩子的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因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女儿,所付出的精力与财力相当,本院确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长女李某芳由被告李某抚养,婚生次女李某盼由原告崔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晶晶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卢小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