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许昌市X路物资局门口西20米处,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古某某毒品两包(经鉴定含海洛因0.5克、咖啡因1.7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古某某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昌市魏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随案移交的毒资4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