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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被上诉人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雷,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49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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