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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董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郑市炎黄大道由由东向西行驶至炎黄大道与郭三线交叉路左转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刘××受伤、刘一×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驾车逃逸。2011年6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本院民事调解书、收某、谅解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称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董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新郑市炎黄大道由由东向西行驶至炎黄大道与郭三线交叉路左转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刘××受伤、刘一×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驾车逃逸。2011年6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董某向被害人家属张爱花等人先行支付x元,后经本院民一庭调解,董某又于2011年9月30日赔偿张爱花等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董某并于同日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11年6月11日下午他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新郑市X乡卸完货后到许昌拉小麦,当天下午13时左右,他行驶到新郑监狱西边十字路口左转时,感觉他的车猛的动了一下,还听到响声,他感觉是什么东西撞到他的车上了,但他没有停车,后来他停车加水,发现某的车左侧后部有被撞的痕迹,后牌和车灯都不见了,他就打电话告诉了家人,之后开车去了新郑交警队;并与证人刘××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刘二×证明了被害人刘一×的家庭成员情况,并与刘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村委会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和死亡注销信息相互印证。

3、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4、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刘一×因胸腔内脏损伤而死亡。

5、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董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案发当天董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无前科。

10、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董某投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1、本院民事调解书、收某、谅解书、被害人家属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董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董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董某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董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董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董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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