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10月10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文、王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郑某果,现年一岁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经常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在其生孩子期间,被告不但不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经其劝说后对其使用暴力,被告的暴力行为使其心冷如冰,导致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郑某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和原告结婚三年半,感情并未破裂,矛盾激化也是从今年8月份开始。因女儿还小,处于对女儿的考虑,其也不愿意离婚。对于财产方面的问题,其认为还不应该考虑。另对于原告所说的其不能恪守丈夫的职责,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原告说的暴力问题,其认为其从来没有暴力问题,仅有的一次也是孩子闹满月的时候拿刀吓唬过她一次。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一女儿,取名郑某果。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婚后告虽曾因家庭问题产生了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双方已生育一女儿,女儿尚小,双方更应该慎重负责。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