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口市安良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周口市安良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收款人为上海丰亿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x元和汇票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08年6月12日,收款人为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x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口市安良监控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