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X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马成林
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