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广学因本案于2011年6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广学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广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正阳县X村民刘某之子黄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刘某通过其兄刘某1介绍认识辛某某(外号老X),再由辛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汤广学,被告人汤广学向刘某虚假承诺能找关系为黄某某“跑事”、将黄某某尽快释放,并以请有关人员吃饭喝茶及送礼为名先后分两次骗取刘某现金x元,该赃款被被告人汤广学占为己有。黄某某被依法判刑后,刘某及其朋友吕某甲多次通过辛某某或直接向被告人汤广学要求退款,被告人汤广学拒不退款,后刘某于2011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汤广学处追缴现金2万元退还受害人刘某。
被告人辩称他没有拿刘某x元,实际是x元,其他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害人刘某之子黄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正阳县公安机关抓获。刘某通过其兄刘某1介绍认识辛某某(外号老X),再由辛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汤广学,被告人汤广学向刘某虚假承诺能找关系为黄某某“跑事”、许诺将黄某某五个月内释放,并以请有关人员吃饭喝茶及送礼为名先后分两次骗取刘某现金x元,该赃款被被告人汤广学占为己有。黄某某被依法判刑后,刘某及其朋友吕某甲多次通过辛某某或直接向被告人汤广学要求退款,被告人汤广学拒不退款,刘某于2011年6月6日向正阳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6月9日被告人汤广学得知正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事找他后于当晚将2万元退给介绍人辛某某,此款被正阳县公安局追缴退还受害人刘某。
另查明:被告人汤广学于2011年6月10夜晚主动到真阳派出所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供述了他骗取刘某x元的基本事实,拒不交待其所说“朋友”的身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广学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汤广学无刑事犯罪前科。
3、扣押物品清单、收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汤广学2万元现金后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并从刘某处提取了辛某某所写的2万元的收某。
4、到案证明,证实2011年6月10夜晚汤广学在妻子黄某某陪同下到主动到真阳派出所配合调查。
5、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汤广学的供述,2010年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快收某),他妹夫辛某某(外号老X)打电话说刘某1的外甥黄某某因为酒后拦截四轮抢司机20元钱,让他找人问问看能不能把黄某某弄出来,他就打电话找朋友帮忙问问,并称黄某某是自己的外甥,他朋友答应帮忙,过了两三天,朋友打电话说事已经问了,这事得走法律程序,他把情况给老某说了。又过了几天,老某和刘某1一块到他家,他说“他是以他外甥的名义找朋友问的,看在刘某1和老某多年的关系上他管管。”过了一段时间他给老某说那个事问好了,并要求在县城见个面。他们几人约好后在正阳的财政局小花园见面,在场的有刘某1、老某、吕某甲、刘某,老某介绍他的身份,然后开始谈论黄某某的事,谈事的过程中他记不清是刘某还是吕某甲给了他2000元钱,说是喝茶钱,当时他还嫌少,觉得还不够吃一次饭的,他就说“钱拿的有点太少了”,刘某说身上钱不多,他准备走时刘某又给他拿200元,说是电话费,他接了钱就走了。种完麦之后他主动给老某说事办的差不多了,没过几天老某给他打电话说钱那边准备好了,让他去拿,他就到老某家拿了x元钱。老某让他尽快把黄某某弄出来。之后他就拿钱回家了。刘某把钱交给老某的第二天刘某退钱,他不让老某退钱的原因是事问好了,万一办好了把钱拿走了没有办法酬谢朋友。公安机关是2011年6月9日下午到他家找他的,他听家里人说的,民警走后他回家了。当晚11时许他把2万元钱退给老某了。公安机关找他之前刘某没有找他要过钱,吕某甲曾经打电话要过,他没有给,老某给他说过好几次要退钱的事,他想这个事已经问过了,要是退钱了就欠别人人情,所以一直没有退。他拿钱后为黄某某办事就是给朋友打电话问问,也没有怎么操作,他一共收某x元。他没有能力办这事,他不知道他朋友有无能力办成。同时拒不供述他朋友的身份。
三、被害人刘某(2011.6.6)的陈述,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她被骗2万多元。她儿子黄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因为涉嫌抢劫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她二哥刘某1女儿的干爹老某通过二哥知道这件事后,说小孩舅和一个副县长关系很好,能帮她把儿子弄出来(通过关系不判刑),刘某1问她愿意花这钱不,并说老某说的百分百的能把孩子弄出来,最短三个月、最长五个月肯定弄出来,她就同意了。2010年9月份一天,刘某1打电话说老某和老某的小孩舅到正阳了,让她带着钱到正阳谈事,她和吕某甲、刘某1一起到正阳,在县城财政局边上的小花园里,见到老某和老某的小孩舅,老某说:“他小孩舅的亲戚是副县长,肯定能帮忙把事办成”。老某的小孩舅说:“他保证能把孩子三到五个月弄出来,他小孩姥一句话就行。”说是以黄某某是老某的小孩的名义办,并让她拿钱,她问2000元行不,老某的小孩舅说不够,于是她就给老某的小孩舅拿了4000元钱,然后他不放心说要一起去,老某的小孩舅说:“他得去请人吃饭,吃饭的那地方都是有身份的。”她就说不能叫他们白跑着办事,给老某和老某的小孩舅每人200元路费,老某说不要,老某的小孩舅接住了,她就把老某的200元钱给刘某1让刘某1给老某,后来老某的小孩舅就走了。到了9月底,老某问刘某1事还办不,要办就赶快拿x元。她对老某说先拿x元等小孩从监狱里出来再拿x元,老某也同意了。2010年10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她取了x多元,联系刘某1、刘某2、吕某甲一起到老某家,吕某甲将x元交给老某了,她让老某给她们打个收某。她回家后又打电话让刘某2把钱拿回来,事不办了,刘某2去要钱但是没有要下来,第二天刘某2再去老某家要钱,回来告诉她说老某把钱给刘某2后老某的小孩舅不让给,说是关系已经找好了,老某又把钱要走了,后来再要钱时,老某就说钱已经给他小孩舅了,在花钱找人办事。刘某1劝她等五个月出不来再找老某要这x元钱。她中间给老某打电话问情况,老某说不用急,开始老某还接电话,到了2011年3、4月份他儿子开庭审理了,法官说是得判几年刑,她急了,怀疑是老某骗她的钱,她就打电话给老某问怎么回事,老某一直说判不了,后来再给老某打电话就不接了,电话也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老某,她儿子判了三年刑,缓刑四年,5月份被放出来。后来她一直联系不上老某,就让刘某1找老某退钱,她儿子的事一点也没有办成,该判刑还是判了,老某一直不退钱,到了2011年6月4日上午她和吕某甲到老某家里要钱,老某说是他把她儿子从监狱弄出来了,钱肯定不退了,她说也没有办成事退一部分也行,老某的老某说没钱,让她们想咋办咋办。后来刘某1打电话说老某去找刘某1了,说是退x元,刘某1出一半老某出一半,刘某1说没有拿这钱不答应出钱,早上她让刘某1给老某打电话要钱,老某说把人弄出来了,钱不退了,她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辛某某(2011.6.9)的证言,证实他的外号叫X。2010年收某生的时间,他干女儿的父亲刘某1找他说妹妹刘某某儿子黄某某因为抢劫被关起来了,问他有没有办法找人把黄某某从看守所里“弄出来”,他知道汤广学认识一些县里的领导,他就给汤广学打电话让帮忙问这事,汤广学也答应帮忙问问这事,第二天他找刘某1,领着刘某1到汤广学家里找汤广学帮忙,汤广学说是以黄某某是汤广学外甥的名义问的这事。隔了十来天,到9月份的一天,汤广学打电话说问过这事了,让他给刘某1说说先给别人拿点喝茶钱,于是他就给刘某1说了,刘某1上午领着刘某、吕某甲找到他,在财政局西边财政游园里和汤广学见面,之后四人到一个饭馆吃饭,吃完饭汤广学过去,刘某和吕某甲给汤广学2000元钱,当时汤广学说钱不够太少了,让刘某拿6000元,刘某说就这么多,临走时刘某还给他和汤广学每人200元车费。后来刘某和刘某1多次打电话催他,他就问小孩舅汤广学事情办的怎么样,汤广学说关系已经找好了,事情尽量办,就算判最多也不超过半年,他就告诉了刘某1,并说找人办事得花钱,刘某1说愿意花钱。2010年10月1日中午,刘某、吕某甲、刘某1、刘某2一起到他家,给他拿x元钱用于跑事,办成后再给他和汤广学每人5000元表示感谢,还要给他写一个x元的欠条。之后吕某甲把x元给他,他写了收某,之后刘某和吕某甲先走,他和刘某2、刘某1在说话时刘某2接电话说刘某让把x元钱拿回去,这事不办了,他想着刘某把收某拿走了,他就没把钱给刘某2。第二天刘某2又过去要拿钱,当时没有带收某,他就给汤广学打电话问该怎么办,汤广学说已经找好关系,现在不办了以后没法来往了,不让他把钱给刘某2,他就打电话把情况给刘某1说,问怎么办,刘某1说事情该咋办还咋办,他就没有把钱给刘某2。又隔了十来天,汤广学过去拿钱,当时当着汤某某、汤磊的面他把x元给了汤广学,之后他就去外地打工了,刘某和刘某1一直打电话问事情办的怎么样,把他催急了他就在2011年1月份打电话给汤广学问事情办的如何,汤广学说黄某某参与三起抢劫,还拿刀追别人,比较严重,得等到过完年后才有结果。他把情况告诉了刘某,刘某不放心还是一直打电话问,中间一次刘某说法院要判五年,他打电话问汤广学有这回事没,汤广学说没有。2011年5月1日汤广学说最多不超过两个月黄某某就能出来,当时刘某1和他在一个地方打工,刘某1也知道这事,后来刘某给他打电话他就没接了,等他回来收某子刘某和吕某甲找他要钱,他说人都放出来了钱也没有拿一分,全在汤广学那里,他没法退钱,刘某、吕某甲领着一个男子到他家,让他把这x元给谁送的礼写出来,他没写,老某汤某某把情况告诉汤广学了,刘某1打电话说是刘某1、他、汤广学三人每人拿5000元给刘某,他说他没有得到钱他不拿钱,之后他问汤广学怎么回事,汤广学说事情已经办完了,礼也已经送了,总不能再找别人退钱吧,要退的话让他拿1万元、刘某1拿5000元退出来,他不同意。前几天吕某甲又打电话让他退钱,他想着这是送礼的事,闹大了都不好看,他就准备拿3500元给吕某甲,吕某甲也没有要。
2、证人吕某甲(2011.6.6日)的证言、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事情的经过与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一致,证人吕某甲证实刘某拿给汤广学x元,与刘某陈述一致;证人刘某1证实刘某分两次拿给汤广学钱,第一次拿一叠钱,具体数目他不知道,第二次拿x元。
3、证人刘某2(2011.6.10)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天刘某喊他,他和刘某1、刘某、吕某甲一起到老某家,吕某甲拿了2万元给老某,老某还打了一个条说是不出五个月能把黄某某放出来,回家后刘某又给刘某1打电话说事不办了要把钱拿回来,他第二天去找老某要钱,让老某拿钱退给他,又打电话给汤广学,又和妻子商量一下,之后说他不能把钱拿走,说是已经找好关系了退钱了以后找人办事不好说了。具体以前怎么谈的他不知道。
4、证人黄某某(2011.6.12)的证言证实,她是汤广学的妻子,刘某1和辛某某曾到他家去过,她不知道汤广学在家里放2万元的事。
5、证人汤某某(2011.6.13)的证言证实,她是辛某某的妻子,2010年一天刘某1到她家找老某,说是让老某找人扒黄某某,具体怎么说的她不清楚,过了几天刘某1、刘某2、吕某甲、刘某到她家给老某拿了2万元钱,吕某甲说是这钱是用来给黄某某办事,具体怎么办的他不知道,不久汤广学从老某手中把2万元拿走了。2011年6月9日夜晚汤广学把这两万元又给她了。黄某某出来之后,刘某领着黄某某到她家要过钱,吕某甲也曾经来要过,正准备钱时对方报警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印证被告人汤广学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对其诈骗数额被告人汤广学的供述与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即x元;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与证人吕某乙证言证实汤广学骗取x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对数额的认定,从现有的证据一比一,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认定x元。对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与证人吕某乙证言关于被骗数额的内容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广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广学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广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宏伟
审判员代华
审判员陈全国
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