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闻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8)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关于缓刑部分,对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程某某、闻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以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程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闻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某合法。现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闻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成刚
审判员孙国祥
代理审判员郁亮
书记员刘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