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李某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谷某、原审被告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