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罗某自调入我监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在政治、文某、技术的学习中,能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生产劳动中,能较好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无违规扣分记录。现有奖励分39分,教改质量评估为连续3个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纪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罗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