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盐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段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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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