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1)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X镇X路。
熊某、刘某、道县林业局因林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1)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某、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唯命、欧阳霖,上诉人道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唐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7元,退还上诉人熊某、刘某2,300元,道县林业局3,377元。
审判长蒋跃兵
审判员杨继军
审判员周文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