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本院受理原告耿××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