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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陈××。

本院受理原告耿××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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