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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丁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市。

委托代理人董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x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1月15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丁x人民币7500元,分二期支付,其中201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3750元,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375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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