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第十大街南、外环路东A-X号X幢X层X号房产及朱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与第一城市中心轴线交汇处X幢独单元X层东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第十大街南、外环路东A-X号X幢X层X号房产。
二、查封朱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与第一城市中心轴线交汇处X幢独单元X层东户房产。
三、冻结被告河南时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