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张长群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