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夏周,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夏周、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我与被告草率成婚,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对妻女及父母不愿沟通及照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与被告经相恋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为了挣钱养家,我只得在外打工并按时寄钱回家,我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说现有些小矛盾,但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及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4月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生活。2007年4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罗某怡。婚后,原、被告经常在外务工,2010年因原告之父有病住院,双方商议后由原告独自回家照料,被告继续在外打工,至原告之父病逝后被告回到家中,双方即因对原告之父生前照料及被告归家较晚之事发生纠纷,2010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婚后未修建或购置房屋,无债权,无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姻,婚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因外出挣钱打工而缺乏沟通交流,加之原告之父病故后,双方因欠缺冷静而使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二人能齐心协力,多加沟通,相互宽容包涵,以方仍有和好可能,另在庭审中,原告亦并未就其离婚主张提供足够扎实之证据,故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赵峰
人民陪审员:何某
人民陪审员:吴文夺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