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监护人张某春,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张某叔伯哥。
被申请陈善风,女,生于X年X月X日,系申请人张某之母。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善风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2003年11月被申请人陈善风在其丈夫病故后,不顾年幼的申请人张某独自一人离家出走,至今8年有余,音信全无。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善风失踪。申请人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证明原告身份,并同时证明与被申请人为母女关系。
2、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姚巷居委会证明两份,第一份证明陈善风丈夫张某斌病故后,陈善风于2003年11月丢弃女儿张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第二份证明申请人张某没有爷奶、亲某、亲某,多年来一直由其叔伯哥张某春监护。另法庭调查证人周会东、周国保二人,均证实陈善风于2003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由张某春监护。
经查:下落不明人陈善风,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姚巷居委会钟营X号,身份证号码为(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善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陈善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善风于2003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近八年。《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被申请人女儿张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善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善风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汉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