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请人康某某,男,3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人王某某因被申请人康某某侵犯其商标权,于200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以情况变迁为由,于200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