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嵩县X乡X村上梅庄组X号农民。因涉嫌失火犯罪2010年4月5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上午,九店乡X村民陈某某在王楼村X组叉沟内烧地边荒草时将叉沟内林坡引燃,经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认定,现场过火林地面积12.8公顷,其中灌木林地面积6.19公顷,有林地面积1.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31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李X臣、李X云、王XX、张XX、王XX、郭X伟、金XX证言及嵩县森林公安分局证明、嵩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发破案证明、到案证明、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烧地边荒草而将林坡引燃,造成林坡过火面积12.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积极补植被烧树木,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赵海方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