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鹤壁市公安局,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纪某、董某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纪某、董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纪某、董某及代理人杨某,李某甲及代理人李某乙、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审判员牛再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