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代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l1]大东民(2)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代理审判员郝梦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华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