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X区人,住址怀化市X区X路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粟多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