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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1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上诉人徐XX为与被上诉人纪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X于2011年10月17日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交纳337.5元,由上诉人徐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丁玉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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