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
案外人:谭显坤,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及上诉人李某甲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定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数额;上诉人李某甲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谢某各项损失93,600元(包含已支付的10,000元),下余83,600元于2011年8月30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谢某,此款支付到谢某本人的银行账户上;
二、上诉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谢某各项损失9,700元(包含已支付的4,700元),剩余5,000元于2011年8月30之前一次性支付;
三、湘x的车主谭显坤代理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一次性赔偿谢某损失1,000元。此款于2011年8月30之前支付。谢某不再追究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及驾驶员蒋某的责任;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均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提起任何诉讼,也不得再就本案所涉及的纠纷互相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六、一审诉讼费由原告谢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365元,已由两上诉人分别预交,减半收取1,68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