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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汉族,52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39岁,住(略)。

原告魏某诉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原告分别借给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略)元、x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9月10日偿还,利率按照月息1.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被告张某并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到借款还清为止,但至今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略)元及利息x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3月31日,以后按照月息1.5%计算到还清为止),合计(略)元;2、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2、还款承诺担保书一份;3、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一份。

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暂借魏某先生现金(略)元,用于紧急周转之用,约定9月10日偿还,利率按月息1.5分计付。经被告同意,该笔借款直接转入孙高峰在中行的卡上(卡号:(略)),已于2009年8月31日转入(略)元,2009年9月1日转入x元,该款项被告已经收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于同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和2009年9月1日分别借魏某(略)元和x元,现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所借款项及利息(月息15‰)全部还清。并由张某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到借款还清为止。落款为,借款人为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张某签名。因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担保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略)元及利息x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3月31日,以后按照月息1.5%计算到还清为止),合计(略)元;2、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以(略)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为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表明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在还款承诺担保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的行为表明,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其承诺还款,保证人张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借款(略)元,利息x元(截止至2011年3月31日),并按月息15‰支付2011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海之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亮

人民陪审员王广明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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