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10月蛉鞠罕嵩鹛吖荆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辏羧匮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詈s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与汝阳县X村万X(X年X月X日生)认识后开始交往,并同居生活在一起。2010年11月份,万X怀孕,并于2011年7月28日在鲁山县第三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婴。7月29日,经杜某的舅妈李XX介绍,被告人杜某将此女婴以x元卖与汝阳县X村民刘XX,杜某收取非法所得x元。案发后,该女婴已经追回,现由杜某母亲代为抚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X、刘XX、李XX、翟XX、杜XX等人的证言,暂领收养保证书,被告人杜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