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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1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1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1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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