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1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1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