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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因与郭某甲、滑县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滑县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

经本院审理认为,2005年4月份,中石化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与滑县X村委会为建加油站签订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原告邓某在该协议中即不是石油公司法人代表又未受公司委托,也未提供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原告邓某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邓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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