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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李欣:m,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身份号码(略)。

被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欣:m,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2月15日,生育儿子毕某帅;2007年7月10日,生育女儿毕某菡。2008年1月份,双方感情破裂,几乎天天吵架,被告对原告父母很不好,邻居都看不惯;2010年4月,原告在被告手机上看到被告和其他异性发暧昧信息。2010年12月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毕某帅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毕某菡由被告抚养,抚育费自理;共同财产分地款5万元,一人一半;共同债务1.6万元共同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已起诉过被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也未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婚前也有一定的了解,感情很好,婚后感情更好,有了孩子之后,生活更加美好。但是2010年,原告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起诉离婚,可能是因为原告事业有成,对被告有点看不惯了;但是被告相信原告会回心转意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7日(农历2001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毕某帅,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毕某菡。2010年12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下发(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在2011年9月19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双方彼此了解,感情基础好;在婚后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婚生子毕某帅,婚生女毕某涵;原告于2010年12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下发(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仍愿和原告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多沟通交流,多为子女的成长着想,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丽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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