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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重大责任事故、刘某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中专文化,系信阳市灿烂夕阳养老院院长。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文盲,系信阳市灿烂夕阳养老院护工。

辩护人翟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经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在信阳市Im河北路开设灿烂夕阳养老护理院,担任法定代理人。2010年8月5日,赵某聘请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刘某在该院从事护理工作。2011年6月5日晚7时许,刘某在护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在被护理人员床边点燃蚊香,次日凌晨3时40分许,该蚊香点燃床上掉下的被褥,引发火灾,导致被护理人张某、黄xx、徐xx三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烧窒息死亡,黄xx、徐xx系被烟熏窒息致死亡。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赵某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并与刘某等人积极救火,并在火灾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案发后,Im河区X乡政府向三被害人亲属垫付损失共计x元。三被告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某、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祁xx的证言,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尸体检验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二被告人到案经过和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开办养老护理院过程中,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聘请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工,因而造成三名被护理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引发火灾,造成三名被护理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火灾发生后,赵某主动拨打火警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与刘某等人积极救火,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属投案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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