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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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王某甲,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中、王某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星、姚双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中及其诉讼代理人崔庆东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经调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及本案参与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因不满其女友张××的前男友马××继续与张联系,与马××在通话中发生口角并相互威胁。2009年7月28日下午,马××让其表弟跟踪张××查清张××在管城区西门南拐X号三楼租住处位置后,于当晚22时许又纠集同学李××、王某乙、杨某某前往张××住处,李××藏在张××住室对面的一间空屋内,王某乙、杨某某在二楼与三楼转角处等候。白某某被马××多次敲门喊出后,与李××、马××在空屋内发生打斗。期间,白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使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白某某构成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因不满其女友张××的前男友马××继续与张××联系,在与马××的电话通话时发生口角,并发短信相互威胁。2009年7月28下午,马××让其表弟跟踪张××查清张××的住处后,于当晚22时许又纠集同学李××、王某乙、杨某某前往张××住处,由李××藏在张××住室对面的一间空屋内,王某乙、杨某某在二楼与三楼转角处等候。被告人白某某在张××的住处被马××多次敲门喊出后,与李××、马××在张××住室对面的空屋内发生打斗。期间,白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使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关于案发原因的证据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马××给其打电话被白某某接住了,俩人在电话里吵开了,之后马××曾给其手机上发短信说要打断白某某一条腿等威胁短信。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段时间,张××曾说过她的前男友经常打电话骚扰她,而且有一天晚上,那个姓马某打张××的电话时,其与姓马某吵了起来,都扬言要找人收拾对方,并相互发短信进行威胁。

3、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6日晚上,因为给前女友张××打电话,张××现在的男友白某某用张××的手机给其发了条短信,说要在二七广场把其弄死,发短信过后十分钟其给张××打电话,张××的手机关机了,收到这条短信后很生气,就想打白某某,后找人跟踪张××,知道了张××的住处。

二、关于案发经过的证据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28日晚11:30左右,张××的前男友马××把张××和男友白某某住室的门敲开后,白某某穿着平角内裤开了门,马××让白某某回屋穿上衣服出去一趟,白某某穿好衣服后就被马××叫出去了。张××刚转身准备用手机打110,就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门就看到马××和马××带的一个人跟白某某在对面的空屋内打架,因拦不住就赶紧下楼叫人并帮助打110,等再次上楼时看到马××带的那个人趴在地上不动了,马××和白某某还在打着,同时马××还在喊一个人的名字,之后又有个人上来和马××一起打了白某某几下就下楼了,马××和白某某又继续打到走廊上。马××打了张××几下,跺了白某某一脚,并说里面有人挨刀了,快打120,说完就下楼了。之后张××就给白某某的亲戚联系,并下楼等急救车。

2、证人马××证言,证实2009年28日下午,其纠集王某乙、李××、杨某某一起去打白某某,先安排表弟曹某某找人跟踪张××,找到了张××的住处。之后,就和王某乙去二七广场找到李××、杨某某,晚上9点左右请他们三人吃过饭后就在张××的楼下等着,想等白某某下楼解手时打他,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见白某某下来。之后他们四个就上到三楼张××房间对面的空屋里,王某乙和杨某伟说让李××藏在空屋里,他俩藏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上,由马××去敲张××的房门,敲开门后白某某穿个短裤拿个水果刀出来了,这时张××出来把白某某拉进屋了。马××就趁机到空屋对李××说那孩掂刀了,如果打起来不要手软,说完又下到二楼见到王某乙说那孩掂着刀呢,这时听见李××喊马××的名字,马××就喊了王某乙一声跑上楼了。张××在楼道说:“别打了”,马××跑到空屋看见李××在地上趴着,白某某在李××身上趴着,地上有一片血迹,马××就和白某某厮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感觉有人在背后打白某某,马××把白某某推开后,白某某背后的人也不见了,马××又朝白某某打了两下,就跑到楼下用手机报警并打了120。此证言与证人王某乙、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

3、被告人白某某对其行为予以供述,证实了案发当晚被马××敲门喊出后,与李××、马××在空屋内发生打斗,期间,白某某掏出从张××房间内携带的水果刀向李××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的事实。

三、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送检的刀上可疑斑迹、走廊西侧房间地面、距西墙0.4米距南墙1.6米处血迹均检出人血,均为李××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203×1020。

四、现场勘查笔录当庭经被告人白某某辨认,确系其作案现场;提取的单刃刀照片经辨认,确系其作案用的刀。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且经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因恋爱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请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白某某是特殊防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某因恋爱问题与被害人的朋友马××言语不和而激发矛盾,被害人李××受马××等人的纠集参与纠纷,双方继而发生厮打,此时,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且,被告人白某某从张××房间出门时拿了一把水果刀,并用该刀朝李××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被告人白某某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系被纠集参与打架的行为人之一,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白某某是在被害人一方首先挑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在相互厮打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激化矛盾有一定过错;(2)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及纠集参与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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