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0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在上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并得到准许,但未明确缓交期限,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开庭时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x元,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