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23日决定,同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改判我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晓剑
审判员孙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