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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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8月24日。系被害人毛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张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已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雨青、常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家富,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九时许,被告人程某与其弟程××外出返回途中,发现其弟程××之妻孙××及其娘家亲属十二人到其家中回年(走亲戚)。到程某门口,因程某、程××二人未带钥匙,无法让孙某亲戚进入屋内,孙××的大姑孙××对程××进行辱骂,被告人程某由此产生不满,随即与来客孙××、毛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程某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刺中毛某某的胸部,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结论为,毛某某系锐器扎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孙××、孙××、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程某赔偿经济损失x.13元。

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事先携带刀子不属实,对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是在被多人殴打的情况下,在地上捡刀,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3.辩护人认为程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属于防卫过当。应定故意伤害罪。程某对其犯罪表示后悔,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九时许,被告人程某与其弟程××外出返回途中,发现其弟程××之妻孙××及其娘家亲属十二人到其家中回年(走亲戚)。到程某门口,因程某、程××二人未带钥匙,无法让孙某亲戚进入屋内,孙××的大姑孙××对程××进行辱骂,被告人程某由此产生不满,随即与来客孙××等人发生争吵,被害人毛某某一方有人喊“打”,孙××、孙××、孙××、孙××、毛某某等人分别与程××、程某厮打,程某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刺中毛某某的胸部,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结论为:毛某某系锐器扎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程某、程××在纠纷中身体亦有损伤,经鉴定,结论为:二人的损伤程某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毛某某有一子二女,长女毛某雨生于X年X月X日,次女毛某生于X年X月X日,儿子毛某乐生于X年X月X日。毛某某兄弟姐妹九人,其父毛某让生于X年X月X日。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年3388.47元,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x元。据此,毛某让的扶养费为1882元,毛某雨的抚养费为x元,毛某的抚养费为x元,毛某乐的抚养费为x元。毛某某的丧葬费为x元,以上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被告人程某、程××与孙××、毛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及程某刺杀毛某某现场的情况。

2、物证: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现场勘查时依法扣押提取的匕首、报纸、刀鞘、木棒、断砖头和带血砖块。

3、鉴定结论

(1)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桐鉴尸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结论为:毛某某系锐器扎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桐鉴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

结论为:程××的损伤程某属轻微伤。

(3)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桐鉴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

病历显示:1.头皮挫裂伤,2.面部多处皮肤擦伤。

检查见:下唇部粘膜破损,左手食指指间关节肿胀有压痛。

结论为:程某的损伤程某属轻微伤。

(4)2010年03月08日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结论为:现场地面上的血迹是毛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作案工具一把匕首、现场遗留的一块砖头和现场一根树棍未得到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4、证人证言

(1)程××证言

证实:2010年2月23日10点左右,其妻孙××家亲戚十几人到其家,为孙××是否做人流,自己说“如果孙××没有做人流,我们还和和气气过日子,如果做过人流,让他们领回家,”这话一说完,孙××的小爹等人就开始捡砖头砸我,用拳头捶我,我被打倒在地后还用脚踢我,此时我听见一个女的喊别打了,出人命了。看见孙××的二姑拖住孙××毛某某的头,随后二姑夫骑摩托驮住毛某某、二姑走了。这时我看到我哥程某手里拿了一把生锈的尖刀。同时证实其头上的伤是孙××的两个小爹孙××和孙某超用砖头砸的。孙××毛某某的伤是谁造成的,自己没有看见。其当时跟毛某某就没有接触过。

(2)证人孙××证言

证实:2010年2月23日上午大约9点多,自己和其他的亲戚共十三人到黄某孙××的丈夫家回年。因自己说了一句玩笑话,程某不愿意了说我骂他妈了,双方就开始吵起来了,后打了起来,毛某某被程某用刀捅了,后送到卫生院人死了。当时见程某站在旁边手里拿把刀,上面有血。

(3)证人谢××、孙××证言

证实:2010年2月23日上午大约9点多,自己和孙××及其他的亲戚到程××家回年,由于孙××就说了一句开玩笑的话,程某不愿意说孙××不该骂他妈,双方发生冲突,最后毛某某被程某用刀捅了,送到卫生院死了。

(4)证人汪××证言

证实:2010年2月23日,自己和孙××与其他亲戚一起到程××家回年,当时程××家的大门在锁着,孙××不愿意了就骂了几句程××,但是程某不愿意了,就还了,接着孙××的爷爷孙××不愿意了,为了教训一下程××,孙××、孙××、孙××、孙××就把程××拉到他家门口处,不知道是谁'd了程××两巴掌,就厮打起来了。程某和孙××、毛某某、孙××就厮打到砖堆东边一点的路上,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还是转着打,忽然看见毛某某歪在地上,胸前被扎住了,在流血,随后谢宝国和我骑摩托车送毛某某去医院。整个打架我知道有毛某某死了,程××鼻子和头受伤了。

(5)证人孙××证言

证实:2010年2月23日上午,自己的亲戚毛某某、孙××等与程××、程某发生厮打,看见程某手里拿了一把刀,从毛某某的肚子上抽出来及毛某某被送到卫生院死亡的事实。

(6)证人孙××证言

证实:案发当日,自己和孙××、孙××、孙××、毛某某等亲戚一起到程××家走亲戚,大概是上午9点多到的,当时程××家大门在锁着,程××父母不在家,程××说没有拿钥匙,孙××的二姑骂了程××一句,程××的哥听后就不愿意了。后听见自己这边有人喊:打!我赶紧过去,看见我哥孙××正捞住程××……,我上前帮忙,我、三琴姐、孙××三人把程××摁倒在地上,程××的哥和毛某某及另外几个人在一起厮打,程××还在叫骂,我就往程××脸上'd了几巴掌,这时我菊姐说:别打了,出人命了。我看见毛某某捂着腹部躺在地上,身上流很多血,程××的哥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刀上还沾着血。

(7)证人孙××、孙××、沈××证言

证实:双方发生纠纷的过程某毛某某被程某刺伤死亡的情况。

(8)证人孙××证言

证实:听见孙××喊“戳住老九(毛某某)了”。回来看到程某手中拿着一把刀。毛某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的事实。

(9)证人程××证言

证实:自己和妻子回到家时架已经打完,自己把儿子程某手里拿的刀夺过去,扔在西院墙旁边的粪堆里。并证实程某杀人用的刀是自己家的,平时放在屋里抽屉里。

(10)证人翟××证言

证实情况同程××证明内容。

(11)证人黄××、苏××证言

证实:在卫生院二楼麻醉室,伤口将正在包扎的程某抓获。在抓获程某时,发现程某上流血,未遭到程某反抗。

(12)证人廖某某证言

证实:桐柏县X镇一带,在正月十五前娘家人还要去婆家让新娘回娘家过十五的风俗习惯。

5、书证

(1)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程某的基本情况及程某无前科的事实。

(2)死者毛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毛某某的基本情况。

(3)死者毛某某在黄某乡卫生院的急诊抢救记录。证实黄某卫生院抢救毛某某的情况。

(4)被告人程某对作案刀具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证实程某对刀具的辨认经过。经其辨认提取刀具系其作案所用刀具。

(5)对被告人程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笔录》。证实对程某人身检查的经过。经检查证实其有外伤存在。

(6)抓获经过。证实程某被抓获的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

我家和孙某因孙××瞒着程××流产之事产生了矛盾。2010年2月23日上午九点多,我和程××逛街回家后看到程××妻子孙××带领十来个人拿着礼品来到我家门口,我和程××在门口迎接时,一个女人骂我们为何不开门,并数落我家的不是。我还了句嘴后对方上来打我和程××。围着我的有五六个人,其中两三个人拿着砖头朝我身上砸,别的人对我拳打脚踢,我从地上爬起来随手拿起放在砖头上的一把刀,其中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拿砖头砸我嘴、朝我身上砸,我右手持刀朝他腹部捅了一刀,此时我父亲程××赶了回来将刀夺走,骑着摩托把我和程××送到黄某乡卫生院。

另供述今天上午出门前我在家里那间瓦房堂屋柜子里拿了把刀,我找了张报纸包着刀又在外面用捆啤酒的白色塑料绳缠了几圈后藏在左手袖筒里。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以证实其年龄及与死者的身份关系。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目无国法,为琐事持刀行凶,不计后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心胸狭隘,性情暴躁,为琐事持刀行凶,造成被害人毛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在本案发生的前因方面被害人方先骂、继而打程某兄弟,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且本案发生在亲戚之间,被告人程某系在校大学生,认罪、悔罪,故在处理上应与社会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有所区别。被告人程某关于刀是从地上捡的辩解理由。经查,程某的父母均证实涉案刀具平时是在家中柜子内存放,这与程某供述拿刀的地方吻合,且没有证据证实该刀被扔到外边地上。故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程某辩称系正当防卫,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程某系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杀人犯罪,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程某在双方殴斗的过程某,持刀刺中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请求过高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x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马景琦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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