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与上诉人李某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建基、杨某明,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自愿给付上诉人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x元整(已付医药费x.79元在外);
二、上述款项在2010年12月1日一次付清,否则每日处1%的滞纳金;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力;
四、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负担237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237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