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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上诉人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谢某、贺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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