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教师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后(厚)福,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于2011年7月7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陈后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与被上诉人陈后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补偿被上诉人陈后福未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造成的损失费、经济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值班费共计90,000元整,该款分两次给付,其中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给付40,000元,下欠的50,000元待法院解除冻结措施后七天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被上诉人陈后福于2011年10月23日前将本人房间的财物全部搬走,学校物品留下,总务处验收;
四、被上诉人陈后福种植的所有菜地服从学校安排收回,最迟不超过春节前处理完毕。其中种植的芹菜、大蒜出售后,被上诉人陈后福不得再另行种植任何作物,必须将菜地全部交给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
五、本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陈后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提出赔偿或补偿的任何要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陈后福承担;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道县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