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秦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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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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