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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州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郭某

原审被告胡某

原审被告金某甲

原审被告周某

原审第三人金某乙。

上诉人永州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了诉讼主体,部分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守冬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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