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郭某
原审被告胡某
原审被告金某甲
原审被告周某
原审第三人金某乙。
上诉人永州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了诉讼主体,部分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守冬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