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原审被告何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赔偿被上诉人周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3,000元整;赔偿周某甲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75.66元,两项共计64,175.66元,此款于2011年8月11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周某乙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款120,000元,此款于2011年7月18日前付清;
三、原审被告何某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上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4,375元,由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甲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