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云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